河北:砂石礦山開發建設項目無環評一律停建
近日,河北省環保廳印發《關于加強礦山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意見的通知》,對礦山項目涉及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驗、生態保護與恢復治理措施不落實等環境違法行為,采取嚴懲重罰。砂石礦山開發建設項目無環評將一律停建。通知具體內容如下,供參考。
關于加強礦山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意見的通知
冀環辦發〔2018〕136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環境保護局、審批局,河北雄安新區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關于改革和完善礦產資源管理制度加強礦山環境綜合治理的意見》(冀字〔2018〕3號)、《關于嚴格控制礦產資源開發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通知》(冀辦傳〔2018〕25號)要求,做好礦產開發項目審批權上收后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銜接,堅持問題導向和生態優先原則,對礦山項目涉及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驗、生態保護與恢復治理措施不落實等環境違法行為,采取嚴懲重罰,切實加強礦山環境保護,提升礦山開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水平,現將有關意見通知如下,請各地認真抓好落實。
一、規范礦山建設項目環評管理
(一)調整審批權限
按照冀辦傳〔2018〕25號文件要求,自2018年5月9日起,礦山開發建設項目(不包括獨立的選礦廠)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調整至省環境保護廳審批(礦產資源分類細目參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由原地方審批的礦山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仍由地方行政審批局或環保局負責(對列入《關于加強省級審批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驗收管理的通知》(冀環辦字函〔2017〕378號)省廳統一委托由各市審批局或環保局進行驗收的礦山項目,繼續由各市進行驗收)。礦山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二)嚴格環評管理
礦山開發建設項目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評文件未經批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在流域、區域、京津冀生態涵養區未經環評審批擅自建設礦山項目,一律依法責令停止建設,責令恢復原狀;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未落實的,不得受理審批其環評文件。
嚴格礦山開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嚴格實施生態紅線管控。項目建設須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符合礦山資源總體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符合家及地方相關產業政策要求,符合冀字〔2018〕3號和冀辦傳〔2018〕25號相關準入要求。對于違反法定規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區域的擬建項目,不得批準其環評文件。
礦山整合、改擴建項目對歷史形成或現有工程存在的生態環境問題要明確治理恢復責任主體,按照《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技術規范(試行)(HJ651-2013)》有關要求進行治理。未完成生態恢復治理任務的礦山開發項目,不得批準其新、擴、改建環評文件。
項目建設應明確施工期、運行期、閉礦期合理可行的生態保護與恢復措施,對受礦山開采影響的居民住宅、地面重要基礎設施等環境保護目標應提出相應的保護措施。地面儲、裝、運及生產系統各產塵環節應采取抑塵措施,礦區道路應進行混凝土、瀝青或碎石硬化。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應滿足相關排放或貯存、處置場要求。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督促礦山建設項目在設計和施工過程中嚴格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和投資。礦山建設項目須依法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按原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省環保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及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指引(試行)》及說明規定程序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對環境影響較大的礦山項目運行3至5年應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二、面清理礦山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
對地方審批礦山開發項目進行“三同時”面清理,對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驗、生態環境破壞嚴重、標排放、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實施分類清理整頓,堅持“誰審批、誰負責”依法依規解決好礦山項目審批權上收后歷史遺留問題,效仿省環保廳開展省管項目驗收“清零”工作的做法,做好地方礦山開發項目驗收“清零”。
(一)準確掌握情況
各市環保局要按照要求,對現有設置采礦權礦山進行深入調查,組織排查本行政區域內礦山開發基本情況、環評手續情況、環保驗收情況,主要環境影響及環保措施情況、存在問題等,認真填寫“河北省礦山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情況排查表”(見附件),于2018年9月30日前報送省環保廳。
(二)分類清理整頓
依據環保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各市統籌考慮礦山建設項目履行環評手續、竣工環保驗收、占用環境敏感區、環境影響及采取保護措施等情況,提出清理整頓方案,進行分類處理。具體要求如下:
1.關閉注銷一批:對未依法履行環評審批,且處于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紅線、自然保護區等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域的違規礦山項目,依法責令關閉。對依法關閉礦山,礦山企業作為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責任主體,須履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任務。
2.驗收清零一批:對已建成投產的“應驗未驗”礦山項目,責成建設單位盡快依法依規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各地應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礦山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清零”任務。
3.移交處罰一批:對“未批先建”、過試生產期“久拖不驗”礦山項目,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按照《關于加強“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18號)要求執行。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視為情節嚴重,可依法予以關閉。
4.限期治理一批:對不具備環保生產條件、破壞生態環境、標排放、污染環境,是嚴重污染大氣環境、地下水的礦山(井),移交環境執法部門,且各地需提出整治、關閉的具體意見。
5.移交司法一批:對于造成嚴重生態破壞、嚴重污染環境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追究民事、刑事責任,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或環境公益訴訟。
6.區域限批一批:對地方不履行職責導致生態破壞嚴重的,啟動區域限批。
2018年12月31日前,各市完成礦山建設項目分類清理整頓工作,并將清理整頓結果報送省環保廳。
三、加強組織實施
1.高度重視。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是資源開發利用和環境保護協調推進的然要求。省委、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接連出臺冀字〔2018〕3號和冀辦傳〔2018〕25號等文件,提出明確要求。各地要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視,穩妥推進此項工作開展。
2.加強導。各市要成立工作組,制定方案,組織、指導縣(市、區)環保分局按要求開展工作,做好礦山環境排查,掌握礦山企業、礦山環境的基本情況,找準問題,分類清理問題。同時,積協調相關地方和土、發改等部門,做好溝通對接,推進工作落實。
3.落實責任。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礦山項目違法行為,對于監管失職,建設項目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啟動責任追究程序。在礦山項目“三同時”清理工作中,堅持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做到排查、監管、處罰、清理到位,對敷衍了事、工作不力的,省廳將進行通報批評、專項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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